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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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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6 14:19:36

 强奸、强暴、性损坏或榨取性交,指的是在对方不信守或没有理睬对方是否信守的事件下﹙一般是运用丑恶或威力花招迫害或胁迫﹚,与对方发生性交行动。

  由于生理上的特色以及一般事件下男子比女子倔强,有压力强行与女子遵行性交,所以一般意义上的强暴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事件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动。较宽上,不论男女,凡是一方以丑恶花招迫害另一方与之发生性相干的行动,都属于强奸。由于各国国情的区别,一些国家认为,只需要充畅“强行发生性行动”这务必义,即凑集强奸;另一些国家则只应允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相干的行动属于强暴。

  强暴是对受害者身体及尊严的欺凌,一些遵行强奸的男子亦估量带有性摧残的性取向,强暴一般会给受危害带兰倜婢哜体和有神上的严重痛打。轮奸指多人违心当局者意愿迫害与某人传动发生性相干,有时候多名男子估量传动强奸同一女子。

  在一些国家的条文中,只要成年人同未成年人发生性相干,不管该未成年人是否情愿,强暴罪名都组成。其法理是:未成人没有遂心的压力对性交作出正确判断决心是否「信守」,因此纵使该未成年人时机上信守与别人性交,该信守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如果性交者惯例需按强奸罪论处。轮奸在天地各国的条文中都被认为是犯罪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条文规定不可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相干,而在日本,有关条文的年纪规限则为12周岁。

  依照香港条文,若与未成青年女(未满16岁)发生性相干,会被控与未成青年女发生性行动罪。《中华民国刑法》称之为「榨取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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